(1)票據原因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作為出、收票據原因的法律關系(例如支付買賣商品價款、支付工程價款、支付租金等。).
(二)票據資金關系,是指付款人與承兌人或付款人之間關於未來向持票人付款的資金安排的法律關系。壹般情況下,出票人與承兌人或付款人在出票前會訂立委托合同,約定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付款的情形以及付款資金的安排。
例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承兌申請人)應在匯票到期前向承兌人支付匯票的全部金額。
但是
承兌人不得利用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與持票人對抗,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基於票據行為的非物質性,票據基本關系的瑕疵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行為,當事人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