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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規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負有舉證責任: (壹)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人不作為的情況下,證明其申請的事實;(三)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壹並提起的,證明被指控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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