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確定的,不屬於工傷,按非工傷處理。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員工在發生意外傷害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在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前提。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還是不認定為工傷,不算工傷。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