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成都戶籍人員結婚的,仍需在成都連續居住滿三年,方可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居住;
2.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並取得該住房權屬證書且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
帳戶遷移過程如下:
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轉戶證;
8.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綜上所述,申請人需要攜帶上述材料到移民地進行申請並提交材料;然後派出所核實材料後出具《準予遷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