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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攬工程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1。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50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段發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罰款;3.對發現有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單位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至1%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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