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有以下定期檢驗周期: (壹)塔式起重機、升降機、移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每兩年1次;(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臂式起重機和機械停車設備每兩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鐵水的起重機每年1次。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負荷試驗、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項目必須在首次檢驗時進行。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縮短特殊作業環境起重機械的周期檢驗周期,但最短不得少於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