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顯的區別。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也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壹旦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定金,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定金和訂金在內容和法律後果上有明顯的區別。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了解這壹點,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謹慎行事。
上一篇:大學生如何尊法守法用法?下一篇:法語考試客觀題的報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