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有選擇監理單位的權利:在PPP項目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不直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主體,而是會專門針對項目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作為PPP項目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的簽訂主體,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組建,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組建。但政府在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應低於50%,並無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項目公司負責具體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包括融資、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是PPP項目管理和風險承擔的主體,是PPP項目的業主,有權委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任務。
2.在PPP項目中,政府有權選擇監理單位:壹般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是PPP項目的業主,有權選擇項目監理單位。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雙方是平等主體,在市場機制基礎上建立互利合作關系,通過合同條款約定和保障權利義務。在PPP項目中,政府有兩個角色。壹種是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基於PPP項目合同與項目公司形成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根據PPP項目合同中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另壹種是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有義務為公眾提供優質、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承擔PPP項目的策劃、采購和承諾。因此,為了更好地了解PPP項目的進展情況,確保項目能夠按照合同履行,政府可以對PPP項目的實施進行規劃和管理,並在PPP合同中約定政府應當依法選擇監理單位。並且在項目公司成立之前,PPP項目業主是政府,政府作為PPP項目實施的主體,有權選擇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