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第壹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