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法與司法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機器公職人員,而司法主體是司法機關;
(2)內容不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管理社會,而司法的主要內容是裁判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
(3)不同的程序要求,執法有相應的程序規定,司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
(4)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快、簡、快,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二、司法有什麽特點?
1,被動,非訴,起訴請求不主動介入;
2.中立,法院和法官的態度至少在個案裁判過程中不應該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3.形式。司法權更註重權力意誌的形式化。司法程序需要更嚴格、更具體和更準確的程序;
4、特定性,承擔判斷職能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少數人,而不應是其他任何人,其權威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