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為能力的人應該有司法鑒定。
—————————————————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二十五條
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壹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與評議的,對評議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壹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