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從而參與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的人。第三人根據其在他人之間是否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不壹,第三人的確定是壹個難點。往往由於沒有把握好第三方確立的標準或地方保護主義,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方錯列、遺漏或亂列的現象,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 *並發訴訟是指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兩個以上,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須共同審理的訴訟。必要的* * *與原告或* * *與被告在訴訟中是* * *與訴訟當事人。* * *訴訟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區別在於對爭議訴訟標的的態度不同,訴訟地位不同,參與訴訟的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