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受傷害人受雇於承包人,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或分包人處承接工程,那麽壹旦發生傷害事故,雖然受傷害人與總承包人或分包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法律規定,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應承擔雇傭的主要責任,即受傷害人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施工現場由個人承包或者公司臨時聘用的勞動者在公司從事相關臨時工作的,那麽雙方在施工現場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勞動關系,受傷害人應當在受害人提供服務責任發生爭議的基礎上,按照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負責工傷保險:
(壹)勞動者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所在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四)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