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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告知承諾制?

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相關許可登記等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證義務或者條件。申請人作出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的書面承諾,並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不再舉證,直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告知承諾的流程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應當在對外服務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政府服務的證明事項和告知承諾書的格式文本;

2.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承諾書告知申請人認證的依據和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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