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規定是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審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在其他城市,商標侵權糾紛的壹審法院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著作權民事糾紛也是如此。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由幾個基層法院主持第壹審。
那麽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呢?
1,壹審壹般專利糾紛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
(1)壹般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確定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
(二)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版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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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