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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的關系

法律分析:1,不同用途:專用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這是必要的補充條款,不能缺少。否則,公路行業的壹般條款和準特殊合同條款都是不完善的。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而制定的,在建設工程中常見。2.內容不同:承包人認為需要進壹步規定的條款,或根據當地特點或慣例需要增減的條款,如優質工程獎的條款、承包人人員的條款、設備不到位時違約處理的條款等,也列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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