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教唆、資助他人實施間諜活動,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間諜活動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四條* *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間諜活動,是指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