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與單位屬於勞動關系,不屬於人民警察編制。所以輔警因公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
這些標準是: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死亡時,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對其遺屬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的工資;
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