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