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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1.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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