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房糾紛應由以下部門處理: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2.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4.其他部門。村民有權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擁有所有權,有權買賣和出租。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歸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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