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這個概念在以前的申請中至少有三層含義。第壹層意思是指正義,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天道,或者說人與社會應該共同遵循的壹些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往往與公眾的信仰有關,具有自然法的含義。事實上,人類的法律必須基於特定社會中人們的正義觀、文化和信仰。比如死刑的正當性,歐洲的天主教國家廢除死刑,而基督教國家和非西方國家把死刑的存在作為實現正義的法律依據。立法必須尊重民眾對正義和公正的認知,不能僅僅以法學家和西方的價值觀為標準。第二層含義是指公理,可以理解為行為的社會規範,如習慣、傳統、規則等;第三層含義往往指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即今天所說的公序良俗。在後兩種含義中,理性與上述情感部分是相通的,所以常統稱為“感”。
最簡單的意義上,“法”是指國家法律,是指國家制定的強制性行為準則。說到法律,中國人首先想到的當然是刑法,刑法與國家權力緊密結合,強調國家權力行使的統壹性、確定性和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