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未經批準,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裝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拆除、改裝供熱管道和設施;拆除和改裝燃氣管道和設施。
3.《住宅工程初裝修竣工驗收辦法》住宅工程初裝修應符合以下原則:初裝修僅限於門。所有檐口、公共工程和公共設備應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完成。初裝修工程必須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範和標準施工,不得隨意打洞,不得取消隔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