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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立法權限劃分

我國是壹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的單壹制社會主義國家。因此,國家立法權的劃分既要充分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保證全國人大在國家立法中的主體地位,又要賦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適當的立法權,以有效治理國家。基於這種考慮,我國立法權主要包括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行政立法權(由國務院行使)和地方立法權(由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

中國立法體制的特點;

1,中國立法機關在* * *產黨領導下工作;

2.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其常設機構分享立法權,既保證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又保證了經常性立法活動的順利進行;

3.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和法律實施監督權,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符合立法初衷;

4.國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別行政區自治立法的有機結合,構成了壹個完整的立法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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