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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工程中標通知書的效力在於中標通知書具有承諾的性質,合同在建設單位向中標人交付中標通知書時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1.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

2.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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