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1)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不得低於相應崗位工資;2)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的標準較高的,取較高的標準;3)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2.病假工資系數:1)病假工資系數對應的是病假的長短和工齡。壹般來說,持續時間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2)根據現行法律,職工休假不滿6個月,工作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3)滿兩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4)滿6年不滿8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90%;5)8年後,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6)休假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40%;休假2年以上不滿3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於等於3年的,病假工資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3.基數和系數相乘得到的病假工資可以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4.職工病假待遇高於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職工工資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在領取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領取的救濟費數額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40%的,按照平均工資的40%支付,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