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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公證壹般需要的材料有:1,公證員的身份證明。比如:身份證、戶口本;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3.公證雙方已經起草的協議。壹般需要雙方個人簽字,合同日期空缺。公證員審核並修改協議後,必須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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