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適用於下列情況: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看到的人指出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征
1.拘留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使用。
2.拘留用於緊急情況。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批準逮捕手續,不需要采取拘留。
3.拘留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