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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它的期限是三天,但可以延長到七天。有脫逃犯罪、結夥犯罪、多次犯罪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至30日。公安機關超期拘留的,超期部分肯定要賠償。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脫逃或者逃跑,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等嚴重嫌疑的,可以先行刑事拘留,同時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

1.拘留適用於下列情況: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看到的人指出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征

1.拘留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使用。

2.拘留用於緊急情況。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批準逮捕手續,不需要采取拘留。

3.拘留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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