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發表意見,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