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活躍發展,私募基金在我國經濟市場的投資行為已經達到了壹定的規模,這就需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來嚴格約束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加快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進程,確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這是規避私募股權基金所有風險的根本條件,也是促進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我國私募基金長期處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自身定位十分尷尬,既無法律保護,又無法律約束,對我國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也造成了壹定的隱患。
因此,需要建立嚴格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的壹切運作有法可依。
其次,還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私募基金的地位、性質和運作形式,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管理架構的資格、能力、資金募集來源、募集信息等信息的公開。
目前,私募股權基金已經成為經濟市場中壹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並具有壹定的規模。但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私募基金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可能隨時爆發。
因此,對於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運作規範、資金募集要求等進行嚴格規定,同時將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納入法律要求的範圍。
嚴格規定影響雙方利益的合同簽訂形式、操作要求、標準等內容的法律效力,對於規範私募基金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