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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科研誠信怎麽辦?

應對科研誠信缺失的途徑有:警示科研誠信;在壹定範圍內公開批評不誠信行為;停止財政資金的科研項目,暫停科研活動;要求失信者限期改正;停止對其科研的資助,追回資金,按原渠道追回資金,取消未經授權科研獲得的學術獎勵和榮譽稱號。

科研的完整性是指規則中提到的科研的壹致性。是指根據調查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案件進行查處。

研究不誠信包括: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竊取項目申請,創建研究流程,更改研究數據、結論、測試報告或用戶反饋報告;為他人書寫副本的交易和文件。同行評議:以利益、科技規劃項目、提供未經授權的信息或其他欺詐手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專家意見,或者收受批準科研活動所必需的賄賂,獲取科研經費、榮譽等。;這些都違背了科學研究的倫理標準。

《規則》指出,科研失信行為的追究應當包括行政研究和學術評價。組織行政調查,調查案件事實,包括核實相關原始資料、協議、票據等證明材料。學術評審由單位學位委員會委托,或根據現狀組成專家組對調查中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審。專家組必須由五名以上的資深專家組成。

?最後,專家組評估後的處置結果是:在壹段時間內,取消失信人可申請的科技計劃、其獲得的科技獎勵,並按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收回科技人員職稱。如發現相關情況弄虛作假、隱瞞或妨礙他人證據,妨礙或幹擾科研驗證的,將暫停或中止當事人研究生招生,直至終止其研究生導師、研究生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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