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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備用金管理辦法

《行政單位備用金管理辦法》於2013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規定了行政單位備用金的性質、來源、管理和使用,旨在加強行政單位備用金的管理。

《行政單位備用金管理辦法》對行政單位備用金的性質進行了界定,指出備用金是行政單位為滿足緊急需要或特殊情況使用的資金。預備費的來源主要包括預算安排、結余資金和其他收入。另外,備用金的管理機構是財務部門,具體管理方式包括備用金的設立、撥付、收支核算、監督檢查等。備用金的使用範圍也有明確規定,既可用於應對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也可用於行政單位的日常開支。但備用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必須確保備用金真實、合理、合法、透明,不能挪作他用。《行政單位備用金管理辦法》還規定了違反備用金管理規定的責任和處罰,對違規行為給予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備用金可以用於哪些開支?備用金可用於應急和特殊開支,以及行政單位的日常開支。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行政單位預備費管理辦法》的出臺,加強了預備費管理,有利於提高行政單位支出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促進行政單位良性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加強資產管理,合理規劃預算,精簡各項支出,積極防範和化解風險,確保財政收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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