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有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強行帶走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鬧事。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後果、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他人財物、侵占公私財物的數額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2.再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的,增加1至2個月。任意損毀或者侵占公私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數額增加壹至兩個月。如果社會秩序被嚴重擾亂,就會在公共場所引起騷動,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