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壹種用益物權,居住權所有人享有房屋使用權,需要以居住目的為前提。壹般情況下,財產歸所有權人所有,即占有和所有權是壹體的,但在壹定條件下,占有也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形成非所有權人享有的獨立權利。* * *有居住權的家庭成員,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並經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分配權人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變更,也可以由有關組織依照本辦法進行調整,或者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調整。
住房權的處理應當遵循保護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考慮住房的實際需要和住房來源。當占有權與所有權分離時,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權也受法律保護,不允許所有人隨意要求合法占有的非所有人返還原物,以恢復對該物的占有。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房子的位置;
3.生活條件和要求;
4.居留權的期限;
5.解決糾紛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