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