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人申請撤銷商標的流程如下:
(1)如果商標真的沒用了,妳不想要了,妳可以放棄抗辯,商標自然會被撤銷;
(2)商標確實被使用的,應積極應訴,委托代理人或律師組織辯護,提交有效的使用證據,維持商標註冊;
(3)重新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爭取新的註冊機會;
(4)與撤銷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聯系,了解撤銷原因,並設法通過協商使對方撤銷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二、商標有效使用的證據是什麽?
1,近三年的宣傳資料,包括報紙、雜誌、公司宣傳冊等。;
2、銷售合同及發票、特許經營許可合同等。,必須明確商標名稱;
3.近三年的銷售範圍、銷售發票復印件或銷售說明;
4.近三年相關媒體對企業的報道和采訪材料;
5.附有商標標準樣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