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原則。
(3)民主立法原則。《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四)從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發,立足全局,統籌兼顧。
(五)堅持合法統壹的原則。立法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六)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擴展數據:
立法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根據客觀需要體現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註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後的普遍關系,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要高度重視立法的技術和方法,提高立法質量。
在我國當前的立法工作中,還應強調總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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