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司法制度的相關規定,在購房過程中,消費者與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糾紛,壹般有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法定的處分權,相互諒解和遷就,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購房者與開發商就雙方爭議進行協商,提出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達成爭議解決協議。對於買家和開發商來說,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它省時、省力、省錢。
2.調解
這意味著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在非仲裁機構和訴訟外第三人的主持下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基於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解決爭議。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另外,仲裁簡單靈活,處理糾紛比訴訟更快捷,同時成本也更低。但是,如果爭議要通過仲裁來解決,而爭議雙方中有壹方不願意將爭議提交仲裁,那麽就不能使用這種方法來解決爭議。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後,將對雙方爭議進行調解。由於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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