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為:1,通知。取得商品房產權證後,開發商應書面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驗收並交房。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期限壹般為收樓通知發出後30天內。根據相關規定,購房者未在約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的,壹般視為開發商已將房屋實際交付給購房者使用。2.接受。購房者應按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房屋產權明晰度的核查。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證和商品房房產證。開發商不出示,購房者可以拒絕接受,開發商應當承擔責任。3、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根據《商品房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4.簽署房屋交接書。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查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付標準,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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