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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6條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2.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227條

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應當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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