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十壹條,在產品保修期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要求時,產品生產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用戶和經銷企業承擔質量責任: (壹)產品的通用零部件發生故障,更換後可以再次使用的,應當負責按期修理;(二)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發生故障,不能按期修復的,應負責更換合格產品;(三)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導致產品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條要求,用戶要求退貨的,負責退回貨款;(四)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五)維修服務或經銷企業負責產品售後技術服務時,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零配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