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勞動部第503號令[1994]);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壹)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
(二)是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需要機動作業的特殊工作性質的職工;
(三)是企業的消防和化學救護值班人員、值班司機等。;四是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法律依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壹)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
(二)是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需要機動作業的特殊工作性質的職工;
(三)是企業的消防和化學救護值班人員、值班司機等。;四是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