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嶽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部分地區包括兄弟姐妹)
我國《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定義“直系親屬”而是定義了“近親屬”,婚姻法中提到的“直系血親”也沒有進壹步解釋。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壹般指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的上下壹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
繼承按以下順序: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