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抵押物拍賣法院怎麽處理

抵押物拍賣法院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第壹次司法拍賣流產後,應在60日內組織第二次拍賣,共可進行三次拍賣。如果這三次司法拍賣都失敗了,這批拍品應該被出售。第壹次司法拍賣失敗後,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協議,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變賣財產清償債務的,法院予以準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壹次司法拍賣失敗的,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賣的起拍價每次下浮不超過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本次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交由他們清償債務。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作價,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 上一篇: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正確表述是()。
  • 下一篇:起訴離婚需要什麽證件和材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