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批復》
(2004)民壹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而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賠償金。獲得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難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2005年3月22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史曉莉等五人索賠壹案的批復。
(法復[1996]第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妳院《關於如何處理史曉莉索賠五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史曉莉等五名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每人應當獲得壹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該按照份額平均分配。考慮到被害人崔洪福夫婦已與父母分居,子女尚年幼,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直接決定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