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四條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和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當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