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部分?通則
第壹章基本規定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詳細解釋: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是民事權利的持有者,是民事義務的執行者,是民事關系的承擔者。民事主體的具體類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存在著各種關系,並不是所有的關系都受民法調整,而只是受民法調整。
民法調整的民事關系,根據權利義務所涉及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人格或身份的、與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婚姻關系、贍養和扶養關系等。財產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在產品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就財產所涉及的權利義務而言,財產關系包括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