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非法眾籌20萬以上;
2.單位非法眾籌654.38+0萬以上屬於非法集資。
目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家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特點如下:
1,集資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有關部門的審批權限超越了批準集資的權限,即當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時;
3.會承諾在壹定時間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更有甚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行為的本質。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進行非法集資的集資詐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