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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出具的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1。對於勞動者來說,無論個人原因有沒有寫,解除勞動合同都沒有法律風險。2.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只是寫了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而不是由勞動者提出還是由單位提出,所以後續可能會有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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