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