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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城管聯合執法,法律依據

城管屬於行政執法,舉證責任倒置,由執法部門承擔舉證責任。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綠化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扣押的物品必須在7日內處理完畢,但不存在人身強制。

具體要看執法的內容。強制執行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法院強制執行;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應該是第二種情況。

公安參與主要是保證行政執法的正常執行,避免執法阻撓和暴力抗法。

實施查封(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依法容易產生糾紛。當事人阻礙扣押的,妨礙執行公務,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城管因為濫用職權打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損失,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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