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規定鄉鎮機關新錄用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上級壹般不允許借調鄉鎮幹部。因特殊工作需要短期借調的,應當征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
同時,根據《新錄用公務員定級規定》第六條,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擴展信息的第壹條?為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的職位和等級,規範新錄用公務員的職位定級,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新錄用公務員的崗位定級,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崗位限額和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崗位等級以下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崗位及其相應等級執行。
規則三。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30日內,按照擬任職位的要求和公務員條件、義務、紀律的要求進行考核。
《意見》強調要拓寬來源,改善鄉鎮幹部結構。堅持按編制及時補充人員,縣級機關不得變相占用鄉鎮編制,但可以在全縣鄉鎮範圍內實行鄉鎮編制動態管理和調整。
完善鄉鎮公務員考試,壹般應納入省市縣鄉“四級聯考”,也可單獨面向社會組織。對於難以招到人、留不住人的艱苦邊遠鄉鎮,可以適當降低準入門檻。拓展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的視野,註重從企事業單位領導中選調鄉鎮領導幹部。鄉鎮領導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合理年齡結構,嚴禁層層降低工齡。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